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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受众“接近使用媒介”概况——兼论“接近使用媒介权”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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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大众传媒逐渐集中化,及自由经济制度下商业化为主导之趋势,经济及政治力之弱者无法藉由大众传媒表达意见或参与讨论公众议题,反使大众传媒沦为经济或政治力强者操纵舆论之工具,造成大众言论表达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有人即对言论自由提出新的观点,认为言论自由不只是一面“盾牌”,同时亦是一把“剑”,可据以要求政府积极作为,打开表达意见的管道,为每一个人提供公平表达意见的机会,以促进不同意见的表达及讨论,并有助于民主社会之和谐及实践。接近使用媒介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即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学者所提出。美国学者Jerome Barron教授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出版之Harvard Law Review发表了Ac-cess to the Press:ANew First Amendment Right一文,首先提出了“接近使用媒介”作为新的言论自由权概念,它是一种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一般私人可根据该权利,无条件,或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媒体提供版面(如报纸)或时间(如广播或电视)允许私人免费或付费使用,藉以表达其个人之意见。⑴
台湾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的发展,从时间上来讲,以媒体解禁为分水岭,前后情况差异甚大。

一、报禁时期及广电频道未开放前
台湾学者隆崇光于1966年指出: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有多家报纸刊登读者投书。例如,《中央日报》几乎每日刊登一篇读者投书;《征信新闻报》每星期用固定的版面大小,一次将众多的读者投书刊出;其他如《联合报》的“大家谈”、《台湾新生报》的“读者之声”、《中华日报》的“读者投书”专栏也经常刊登读者投书。
1974年,台湾新闻评议委员会通过“台湾报业道德规范”,吁请各报尽量刊登读者投书,藉以反映公意,健全舆论,并提供篇幅刊登与自己立场不同或相反的意见,藉使报纸真正成为大众意见的论坛。但经过多年后,台湾新闻学者李瞻在1985年的研究指出:各报对于读者投书、更正启事、刊登不同意见等并不积极。
台湾民意测验协会在1977年研究“政府与民众意见双向交流”时发现,民众向政府机关提过意见者只占9%,其中曾经投书大众媒介的只有1.4%。台湾传播学者张锦华研究台湾各报早期读者投书指出:各报投书内容贫瘠,讨论的内容主要是民生问题,政治讨论的投书几近于零。戒严与报禁解除前,国民党当局为了配合“社会责任论”,表面上对“读者投书”予以关注,但实际上,言论自由的空间并不大,出现此种情况不足为奇。
广播电台的情况也不见佳。以频道开放前的既存电台来看,33家电台之中,军公营有12家,党营1家,以及民营20家。虽然民营台数多于公党营,但民营的电台在资本额、规模、功率上都远不及公党营,而且多为调幅(AM)。就算是这样的电台也大多倾向执政党的言论方针。1959年,台湾“行政院”致函“交通部”:“因电波干扰严重,自即日起停止广播电台的申设”。这种党政军垄断的情形,到1968年调频开放,也未曾改变。⑵在这种背景下,加上戒严未解除,人民的言论自由受限制,受众几无机会接近使用广电媒介。

二、报禁解除与广电频道开放后
1.“地下电台与政治反对势力崛起”
对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的影响长期在当局掌握之下的主流电子媒介,被严格控制了节目内容的言论尺度,无法真正反映民众的心声,因此如雨后春笋纷纷冒出的地下电台对权威的颠覆受到广大听众喜爱。大多数地下电台节目是以最近发生的重要新闻时事为重点,并由反对性格较强的主持人开始发难,严厉批判台湾社会的种种不公平现象,矛头针对国民党内部的权力斗争、腐化等问题。这些言论在一般合法电台里几乎听不到。常有热心的听众主动提供有价值的讯息,很能引起共鸣。较具争议性、敏感性的话题更易引起听众热烈反应。在“听众来电”(call in)节目中,听众可以藉此机会倾听彼此的意见,形成一个互相交流、沟通的空间。而且,地下电台节目主持人普遍保持自然、不造作的风格,只负责穿针引线,不刻意引导听众的意见,让听众在收听地下电台节目时,像是与自己邻居间话家常。⑶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的习惯,慢慢被这些地下电台培养出来。
2.报纸扩充读者投书版,体制内的广电媒体开辟大量“听众(观众)来电”节目
1987年7月15日,台湾当局宣布解除戒严,结束了近40年台湾非常时期状态。
1988年1月1日,报禁解除,报纸印刷张数、印刷地点与办报证件均不再限制。1992年,台湾当局在各方的要求与压力下,于3月间宣布电波频率开放,决定将空余未用的广播电视频率释出,供社会大众申请设立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之用。
报纸、广播、电视陆续解禁,各大报纷纷开辟专栏让受众发表意见,广播与电视则开辟“听众(观众)来电”(Call in)节目,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
受众接近使用广播与电视媒介的频率远高于报纸。因为文字组合比口头表达要来得困难,时效又差,广播与电视的“听众(观众)来电”节目有匿名性、立即性、容易表达等特性。所以,这两种节目近年来形成一股热潮,至今方兴未艾。TVBS电视台“2100全民开讲”甚至利用节目开始前以车队游行市区,号召民众参与。
除了TVBS的“全民开讲”外,其他几家有线电视与“民视”无线电视台有常态性的“观众来电”节目。民众用完晚餐后,可从中选择一台参与或利用转台器参加更多的“观众来电”节目。广播电台的“听众来电”节目也很盛行,大清早6点就有讨论政治的节目,深夜到清晨6点有软性的聊天节目,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的机会甚多。
3.刑案嫌犯接近使用媒介,抒发心声
刑案嫌犯、关系人乃至通缉犯的投书新闻媒体陈述意见或要求新闻媒体采访自己,有多起案例,包括:抢劫要犯詹龙栏、徐开喜越狱后,投书《中时晚报》之后并接受《时报周刊》专访。“刘邦友血案”关系人绰号“老三”的张仲德在TVBS电视台独家专访中哭诉被警方冤枉。⑷在这些事例之后,又有两件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子:其一是“白晓燕命案”嫌犯陈进兴三次投书报社都获刊登,并在投案前挟持人质与警方对峙,利用电视现场转播指责警方。其二是“谢政宪命案”嫌犯蔡智仁威胁《中华日报》为他做专访,该报记者应邀采访并用3个重要版面做报道,且在头版刊登蔡嫌手持双枪的照片。

三、理论探讨
台湾受众接近使用媒介的情况虽然大幅度转变,但至于何谓“言论自由”、何谓“接近使用媒介权”,一般民众仍不甚明了。
言论自由理论中影响最深远及广为大众接受的理论乃是“意见自由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理论”。该理论主张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目的,乃在于帮助个人追求真理,或帮助个人做出正确的政治决定,为了要达到这些目的,政府应允许及鼓励各种言论的存在,以提供个人丰富的资讯,而利于正确之选择。尤其在民主社会中,有关公共问题的讨论,更应该允许人们“不受限制、强而有力、完全开放(uninhibited、robust、wideopen)地讨论,方能提供人民较多之资讯,而使人民在参与民主政治程序时,做出较正确的政治决定,而有助于民主政治之健全”。⑸
主张应赋予一般人民接近使用媒介权者,认为在现今社会中,公众讨论的最佳平台就是大众传媒。因此,赋予一般人民接近使用媒介权,能增加言论市场中意见的多样性,提升讨论之品质。其次,赋予一般人民接近使用媒介之权利,亦能藉由意见的多样性而能维护言论市场之有效运作。此点在今日大众传播媒体日趋集中化及为少数人所垄断而造成“市场机能失调”(market failure)的情形下尤为必要。⑹台湾的报业已有垄断的现象,而政治人物与财团介入有线电视甚深,所以,接近使用媒介权的制定实有必要。但是接近使用媒介权必须有规范,否则反会妨害新闻自由,两者应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四、结论
在现代社会中,民众接近使用媒介的权利愈来愈受到重视,早期的社会责任论强调媒介的公器角色,建议应让民众有接近传播媒介的机会,并进而促成各种不同意见得以透过媒介的版面或频道公开传送。后来的媒介参与理论则更为主动积极,认为如果社会中的官僚体制视媒介为控制对象,致使公众接近使用媒介受到限制,或某些特定的个人或团体无法参与传播活动,所以,必须推动传播成为一种普遍的人权,倡议个人或弱势团体都应拥有接近使用媒介的权利,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接收和表达意见。⑺
一个公正客观的大众传播媒体乃是社会民主的保证,接近使用媒介权所以被提出,并受到重视,乃因受众不满大众传媒的表现。为避免“接近使用媒介权”被滥用,媒体应多作自我调整,以求能更客观、完整地报道社会现实。对于重大争议性之社会议题应有不同观点的平衡报道或评论,如此,则不仅能减少媒体的压力,亦能建立公平之声誉,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报纸与广播或电视仍有特性之差异,因此,必须依据媒介特性建构其权利,分别对待。

注释:
⑴⑸⑹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第195~196页、第198页、第199页,元照出版社1999年版
⑵林彦亨、陈怡如、刘楚慧、陈志仪:《大众传媒史》第22页,台湾政治大学广电系
⑶陈昭如:《call in!地下电台》第9~10页,台北日臻出版社1994年版
⑷胡幼伟:《谈媒体处理投诉案件的基本原则》,《新闻镜周刊》第471期,1997年11月17日~11月23日版
⑺新闻评议委员会:《媒体如何经营公众论坛园地》第8~9页,台北:新闻评议委员会1994年出版
(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台湾籍在读博士生,原文载于《新闻记者》2002年第7期


作者:张毓麟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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