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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一直在违背《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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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往常一样,随着中国共产党新的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召开,媒体上又出现新的一波中央任命各省市主要领导人的消息。每次读到这样的消息,我总不免有这样的疑问:我们是否一直在违背《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中规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第十条·二)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的理解:上述第十条二款、第二十七条,是对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地方组织负责人正常产生程序和机制的规定。它强调的是“选举”常规性和普遍适用性。第十三条,则是对特殊情况(即“认为有必要时”)下下级党组织负责人产生方式的补充规定;它强调的是“指派”的非常规性和特殊性。换言之,“指派”应当只是特殊方式(“有必要时”),而“选举”才是正常和普遍程序(“都由”)。

然而,反观几十年来党的干部任免历史,地方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反而是“都由”上级组织“指派”(任命);而“选举”则相应成为补充和辅助程序——即,“有必要时”,才由下一届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

这种情况,甚至在党的基层组织中,也比较普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规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三十条)

笔者所在的单位是高校。据我几十年的观察和经历,高校“支部”层级的书记,基本上均由支部所在党员选举产生;但在“基层委员会”(校际)、“总支部委员会”(院系)层级,几乎所有的校党委书记、总支或分党委书记,均由上级“指派”。至于所谓“任期”、“选举”之类规定,更无人理会。一个院系,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总支书记,是十分普遍的;而其间书记却是换了一拨又一拨,——可见,连“选举”的补充或辅助程序也是懒得去麻烦了。

谈到这里,就论题而言应该是可以打住了。但我还是想谈谈与此有关的另一个话题。

最近,温家宝总理在两会期间多次谈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问题。我同意他的“中国特色论”和“循序渐进论”。在中国,除了一些其他因素或特点之外,共产党是最大的执政党,就是一个最大的“中国特色”。因此,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首先应当从中国共产党做起,更具体地说,从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民主政治建设做起。至于“循序渐进”,对于共产党而言,最大的“序”是党章所规定的原则和秩序。——它也是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大法。因此,“循序”,首先须“循党章之序”;“渐进”,不妨先“由党内而至党外”而“渐进”。

如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包括民主政治建设方可以预期。

2007年3月26日


作者:一周评论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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